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泰地税发〔2009〕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泰地税规〔2014〕3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现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苏地税发[2009]5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不含四市)企业销售未完工
房地产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其计税毛利率为3%;
(二)普通住宅,其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写字楼,其计税毛利率为15%;
(四)非普通住宅、营业用房、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及其它类型的开发产品,其计税毛利率为17%;
(五)与开发产品不可分割的车库、车位,其计税毛利率按主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标准执行,其中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的车库、车位,其计税毛利率为10%。
对企业开发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房产的,其预售收入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一律从高计算。
二、四市范围内开发项目的预计毛利率,由县级地方税务局联合同级国家税务局结合不同开发产品共同确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