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2-07 苏国税函〔2006〕45号
注释:自 2007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世界旅游组织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请示》(常国税发
〔2005〕137号)文件收悉,经请示,总局以
国税函〔2006〕35号
文批复如下:
据我国签署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一条第一节第(二)款(癸)项和第三条第九节(甲)项的规定,世界旅游组织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免征直接税。因此,该组织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在我国应免予征收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