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白城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4-16 白政发〔2009〕6号
税谱®提示: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吉林省人大制定了《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税谱®提示:根据《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白政发﹝2020﹞9号)规定,凡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此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视为失效。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2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202令,《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
办法》要求,结合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在不低于省核定平均税额前提下,确定白城市(洮北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如下:
白城市城市、东风乡为30元。
到保镇、岭下镇、平安镇、青山镇、林海镇、洮河镇、平台镇、三合乡、东胜乡、德顺乡、金祥乡为24元。
镇南种羊场、洮河农场、保民农场及其他场(站)为24元。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前的应征和已征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区域的适用税额重新计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