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1-23 苏地税函〔2003〕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
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悉。现函复如下:
一、[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请示”中所称柜台,不属于房产的范畴。因此 ,对纯粹出租柜台,仍应由出租方按房产原值从价征收
房产税。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对纳税人出租房产的行为,不论按房产原值计征的
房产税税额是否超过按租金计征的
房产税税额,均应从租计征
房产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