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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财税〔2016〕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财税〔2022〕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 财税〔2016〕69号)精神,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将我省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的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我省制定了资源税改革适用税率,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表》(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各地要加强领导,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和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要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附件:江苏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征收方式

税率

换算比
(
折算率)

1



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2.82

2

铜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1.50

3

铅锌矿

精矿

从价计征

5%

4

非金属矿

高岭土

原矿

从价计征

1.5%

0.38

5

石灰石

原矿

从价计征

4.5%

6

硫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1%

7

磷矿

原矿

从价计征

8%

8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从价计征

3%

9

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2/立方米

10

砂石

原矿

从量计征

2/立方米

11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从价计征

4%

12

其他非金属矿

膨润土

原矿

从量计征

10/

13

耐火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7/

14

凹凸棒石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5/

15

石英砂

原矿

从价计征

7%

16

石膏

原矿

从价计征

3.5%

17

石英岩

原矿

从价计征

7%

18

玄武岩

原矿

从价计征

5%

19

蛇纹岩

原矿

从价计征

3.5%

20

芒硝

原矿

从价计征

3%

21

二氧化碳

原矿

从价计征

3.5%

备注:
1.
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2.
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官网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