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3-07-31 松政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
耕地占用税依法、及时、足额入库,提高我市
耕地占用税征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
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耕地占用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征(转)用审批手续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当天。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做好征收管理
(一)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土地管理部门凭
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即属政府批次用地项目,市土地收储中心代表政府履行耕地征收手续的,市土地收储中心为纳税人并缴纳
耕地占用税。资金先由财政部门垫付,待国土部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把
耕地占用税列入到土地出让价款中一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对以前年度办理的耕地征收批复手续的土地进行清理。由国土部门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地税部门进行核查。税款按规定入库。
(四)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国土部门提供情况,地税部门清理造册,做好
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四、加强协调配合
(一)加强信息传递。国土部门每月收到上级国土部门关于项目占用耕地批复文件后,应于次月5日前传递到财政、地税部门,便于及时了解掌握涉税信息,由财政、国土、地税部门共同协调,按纳税期限,及时足额将
耕地占用税缴入国库。
(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垫付缴纳
耕地占用税资金划拨到市土地收储中心账户,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将税款及时缴入国库。
(三)建立综合治税税收管理机制。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共同做好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各县(市、区)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遵照此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