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1-02-10 泰地税规[2011]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所):
现将《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201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应当在2011年4月30日前办结。企业汇算清缴计算的应补税额,应当在2011年5月份正常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
二、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应当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税源管理分局报送,不必报送纸质资料。
三、市局将对各地201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情况实施专项考核,考核指标包括汇缴面、汇缴准确率等,具体考核要求另行通知。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全面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征收的准确性,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按季预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并确定应补或者应退(抵)税额,结清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按规定应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包括无租使用房产、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租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应当在办理第四季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同时,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见附件一)。企业房产或土地不在同一地的,应当分别向房产或土地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
第四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所得税清算的同时办理注销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并报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第五条 企业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在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及时办结。确因审批流程等原因不能在汇算清缴前办结的,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如实、准确填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应当保存以下资料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一)房产、土地增减情况及相关权属资料(或租赁协议和无租使用协议);
(二)房产、土地对外出租的合同或协议;
(三)使用关联方房产、土地的情况说明;
(四)本期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说明;
(五)主管税务要求保存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企业实际预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少于实际应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补税;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照《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九条 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应按照《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企业了解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让纳税人知晓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企业发放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相关的表、证、单、书。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报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正。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填报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后,应对填报项目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年度间纳税申报的衔接是否准确;
(二)全年应纳税款、前期已预缴税款和应补(退、抵)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三)企业填报的房产、土地增减情况与附报资料是否存在差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准确;
(四)企业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税源登记的计税依据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计税依据是否存在差异;
(五)企业预估的计税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
(六)企业填报的减免税额与实际审批或备案的减免税额是否一致;
(七)税务机关查补税额是否在申报表中独立反映;
(八)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
(九)企业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发现疑点或问题的,要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开展纳税评估或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承租房产或者土地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督促企业按规定取得租赁业发票。出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当定期核查出租方是否按规定履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预缴申报的管理,对不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的企业,应当依照《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迟缴,少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于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发生虚假申报等偷税行为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依照《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各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局各税源管理分局应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报送市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