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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区网吧、歌舞业税收定额调整核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区网吧、歌舞业税收定额调整核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1-22                                              泰地税发〔20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4〕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区各分局(局):

根据苏财税[2009]39号 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网吧、歌舞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改按5%征收。经调研并综合考虑目前市区网吧、歌舞业的经营现状和税负水平,现市局决定,从2010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调整市区网吧、歌舞业的税收最低营业定额标准,与适用税率调整一并进行。

网吧:每台电脑月营业额调整为100元,考虑电脑利用率等因素,计税的电脑数量仍可按实有总台数打折计算,但不得低于实有总台数的60%。

歌舞业:KTV歌舞厅每间计税包房月最低营业额调整为6000元,自助、量贩式歌舞厅每间计税包房月最低营业额调整为2000元,具体计算方法仍按照泰地税发〔2007〕137号文件精神执行。

请各分局按照《泰州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定额调整核定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代征单位和纳税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