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苏财税[201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常财税〔2007〕24号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常地税一[2007]13号
)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地税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