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后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20 陕地税发〔2001〕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9〕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支持教育事业,促进我省中小学后勤工作社会化进程,经研究,现对中小学后勤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非盈利性的食堂、公寓、浴池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获得的收入,从2001年7月1日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2000]25号
)暂免征收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面向师生同时又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应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学校出租房屋行为的税收,各地要加强征管,继续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