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0]164号 2000-3-21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7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通知
》精神,及时通知辖管范围内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回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其200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增值税业务按月重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商品混凝土改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但未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商品混凝土的销售额,正确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