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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泰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10-05-24 泰地税发[2010]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6〕2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1.25%的警戒线相关内容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和《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泰地税发[2009]165号)等文件精神,就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加强查账征收管理

建筑企业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健全和完善相关账册,强化凭证管理。对我市具有三级资质以上的建筑企业原则上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施建筑业查账征收企业警戒线管理

(一)设置警戒线标准。实行建筑业总分机构体制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其在外地取得的施工收入,应在本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简称税负率)一般不低于0.5%,其在本地(含市区及四市)取得的施工收入税负率不得低于1.25%;其它建筑企业税负率为:本地工程 (含市区及四市)不得低于施工收入的1.25%,外地工程在本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不得低于施工收入的0.5%。

(二)实施警戒线管理。对税负率低于警戒线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季(月)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后一个月内,发出《企业所得税风险预警通知书》,在风险预警后未调整的或调整后仍在预警线以下的,必须纳入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督促纳税人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能按照规定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按照查账征收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

三、加强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

实行建筑业总分机构体制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8〕42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苏国税发〔2008〕4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风险预警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