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0-11-05 锡地税发〔2010〕12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
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苏财税[20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
房地产交易环节
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照
财税〔2010〕94号
和
苏财税[2010]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苏财税[2010]33号文件中所述的省辖市范围是指无锡大市范围,包括江阴市、宜兴市。
三、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并出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具体办法由市地税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对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缴纳
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但目前尚未购置住房的纳税人,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
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
苏财税[2010]33号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