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增值税预征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增值税预征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月10日 川国税函[1997]5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
国税明电[1993]075号
)对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电力
增值税实行发电厂、供电局所在地预征,核算地清结算的办法征收,对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定额(率)分别确定为4元/千度、3%。运行情况表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预征定额较低。经我局测算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的预征定额统一调整为7元/千度,供电分局的预征率仍按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