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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补充办法(试行)》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补充办法(试行)》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29 苏国税发[2000]5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补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充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补充办法》时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各告省局,以便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