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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0-31 苏国税函〔2008〕3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确定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2、各地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在受理纳税人的开具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纳税人开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各地在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行编号时,规则如下:编号一共十二位数,前两位为开具年份,接着六位是行政区域码,最后四位为顺序码。
  4、根据总局要求,各地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一年度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上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