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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25 苏财税〔2003〕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财税〔2022〕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决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暂时不作调整。即石灰石仍按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略)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