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25 苏财税〔2003〕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财税〔2022〕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决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暂时不作调整。即石灰石仍按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