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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5-06-12 苏国税发〔1995〕2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1)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活动板房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

  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