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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2-17 宁地税三发[1997]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4 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7〕4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县局应于六月底前对所属房地产企业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转让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认真鉴定、分别按94年1月1日前后登记,同时将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以及项目登记情况等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

  二、各分局、县局要严格按照《土地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各分局应将市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通知单》上的项目,在一个月内通知到各有关企业,并按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各分局、县局应严格减免税审批,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对该报市局审批和备案的,应报市局审批和备案。

  四、各分局、县局应在七月底前将所属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清理情况、登记情况及纳税情况形写成书面材料,与土地增值税汇总表一起上报市局。

  五、市局将于八月底前组织力量对各分局、县局的房地产企业政策执行和征管方面的情况以及这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检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