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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地方税纳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地方税纳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12-09 苏地税发〔2002〕 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营业税内容、第(四)项中“车船使用税”的相关内容,附件4失效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石油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拟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县级公司(含全资加油站,下同)的核算职能,由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同时考虑县级公司所在地财政收入,现就江苏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县级分公司税务登记、地方税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和发票的领购
(一)市级分公司作为独立核算主体仍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县级公司作为市级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市、县公司需用地税发票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
二、各项地方税收的申报、缴纳
(一)营业税
营业税由市级分公司根据市、县公司实际发生业务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后,分别向市、县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时应附报《**市级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营业税分配表》(见附件2)。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市级分公司按市、县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后,分别向市、县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率分别适用市、县公司所在地税率。申报时应附报《**市级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营业税分配表》及《**市级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三)印花税
印花税由市级分公司统一计算、贴花、纳税。
(四)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按市级分公司分部门核算的各公司房产、车船固定资产为基数,由分公司统一计提,分别向市、县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时应附报《**市级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房产税分配表》(见附件3)和《**市级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车船使用税分配表》(见附件4)。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市、县分公司实际使用城镇土地面积,由分公司统一计提,分别向市、县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率分别适用市、县公司所在地税率。
(六)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由市级分公司按照转移土地、房产权属情况统一计提,分别向市、县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市级分公司统一代扣,分别向市、县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各税种申报缴纳的其他事项按税法及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税务检查
对江苏石油分公司市、县公司的地税检查由省辖市地税机关统一组织。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石油分公司本部及市级分公司统一纳税单位一览表(略)
2、×;×;市级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营业税分配表(略)
3、×;×;市级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房产税分配表(略)
4、×;×;市级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车船使用税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