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契税税率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扩大内需、促进发展,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08〕13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
苏政办发〔2008〕133号
)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淮政发[2008]160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对契税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及以下)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二、契税适用税率调整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即2009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的合同,按新税率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执行原税率。
三、对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的合同,已按原税率交纳的契税,可以按新税率办理差额退税手续。
本通知发布后,国家及省政府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