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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2-14 苏国税发〔1999〕5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正文第二款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由国税部门实行即征即退。具体即征即退办法:一般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十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同时报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将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退还给企业。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