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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21 苏国税函〔2004〕3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4)》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107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合并纳税的二级成员企业(名单附后),按应纳税款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成员企业,按应纳税款的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