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7-15 苏国税发〔2008〕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51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贯彻落实(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8〕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地要以《办法》下发和协查系统3.1版升级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协查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系统稳定、保障及时、检查彻底、监控有力。
二、《办法》再次明确协查工作应由稽查局负责完成,各级国税机关要杜绝将协查信息交给管理部门检查的现象。
三、《办法》第二十条中所列三项考核指标(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的考核标准待总局明确后再行通知,三项考核指标将纳入省局对各省辖市局的目标考核范围,并定期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