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天然二氧化碳气体及芒硝水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20 苏地税发〔1999〕0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由于受市场、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天然二氧化碳产品和芒硝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困难。为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苏政复[1995]113号《省政府关于授于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
资源税权限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天然二氧化碳气体按0.04元/立方米征收
资源税;芒硝水
资源税改按元明粉计征,税额为每吨元明粉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