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28 宁地税三发[2000]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4 号 )规定,全文废止
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县局:
现将苏地税发
[2000]01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分局,县局对纳税人符合办理退税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有关退税规定办理手续,并于2000年底前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2.各分局,县局要切实加强
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严格按照
宁地税三发(1996)123号
《
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