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4 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宁地税发[2003]146号)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废止
征收局、稽查局、各稽查分局、县局:
发票品种 |
开具范围 |
税种 |
税率 |
备注 |
江苏省南京市广告专用发票 |
无证户或非广告经营单位偶尔发生广告经营行为时经申请开具 |
营业税 |
5% |
|
城建税 |
7%、5%、1% |
|||
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 |
4% |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3% |
|||
个人所得税(无证) |
5% |
|||
江苏省南京市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
被稽查、财政、审计部门、公安机关检查查补的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有关补税的文书申请开具 |
涉及查补的有关税费按检查部门作出的《税务处进决定书》上开具的处理结果征税 |
|
委托代征范围内的房屋发生租赁行为时,应到有关房产部门申请开具。 |
江苏省南京市无形资产转让发票 |
单位和个人发生土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转让时申请开具 |
营业税 |
5% |
|
城建税 |
7%、5%、1% |
|||
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 |
4% |
|||
土地增值税(土地转让) |
1%(预征) |
|||
江苏省南京市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
企业和个人偶然发生技术交易行为应凭科委技术管理办公室证明申请开具 |
营业税 |
5% |
|
城建税 |
7%、5%、1% |
|||
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 |
4% |
|||
江苏省南京市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
依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申请开具 |
|
|
|
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特种发票 |
除以上列举的行为以外,其他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项目的范围,经申请开具。 |
营业税 |
3%、5% |
|
城建税 |
7%、5%、1% |
|||
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 |
4% |
|||
不属于劳务费报酬范围的行为经申请开具 |
营业税(区分不同劳务项目) |
3%、5% |
||
城建税 |
7%、5%、1% |
|||
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 |
4% |
|||
个人所得税 |
4%、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