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门临征收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门临征收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12 宁地税发[2000]3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4 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宁地税发[2003]146号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废止

征收局、稽查局、各稽查分局、县局:

现将《门临征收管理规定》(暂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

附件:《门临征收管理规定》(暂行)

门临征收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门临征收的管理,保证依法治税原则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门临征收工作由征收局负责,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内的门临征收是办理零散税收事宜的功能窗口。主要包括与办理零散税收事宜有关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等事项。

申报征收

第三条门临征收税款的范围包括:

1、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申报的税款;

2、 税务稽查、财政、审计部门、公安机关对前款纳税人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3、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发生下列情形的;

(1) 购买印花税票缴纳的税款。

(2) 发生零星的临时性购领车船使用税税讫缴纳的税款。

(3) 有文件明确规定须在门临征收的有关税款。

第四条对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技术交易、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所得,根据有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个人发生“国税发〔1995〕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所规定的情况,门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个人,按个人取得的经营收入全额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凡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按4%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凡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中服务业的,按5%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凡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的,按7%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门临税款征收应按政策规定对各税种分别依率征收,各项税款应严格按税款预算级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门临征收缴纳税款,应出具付款方开具的证明(须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个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核后,到门临缴纳税款,门临按规定政策开具完税证明。

付款方开具的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接受劳务的名称、金额,对个人还应包括提供劳务者的名单、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第九条被税务稽查部门查补入库需到门临征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出具稽查部门发出的《税发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违章案件查补(退)税表》,到门临征收缴纳被查补的税款,由门临开具完税证明。

第十条门临办理申报征收应由受理岗对提交的资料审核后予以征收,特殊情况如减免税等事项须报请所长按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门临窗口对所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当日向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并严格按完税凭证所填列的预算级次、税种和金额汇总开具税收缴款收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票证管理

第十二条门临税款征收使用的税收票证包括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以上税收票证的管理按照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门临征收应对个人发生从事劳务、技术交易、转让无形资产等经营活动所办理的涉税情况登记造册,按年度转交稽查分局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门临征收的资料管理按《税收业务征管资料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门临征收发票开具的范围:

(1) 凡在本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需开具发票的;

(2)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超范围经营且偶尔发生并属特种、专用发票范围的经营行为确需开具发票的;

(3) 被稽查部门查补税款、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

(4) 其他有关规定确需开具发票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证户确需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无证户确需开具发票时,必须到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纳税人向门临征收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完税证或免税资料,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1) 付款方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接受劳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合同);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具发票时,除携带以上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门临征收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有关书面证明材料须经征收所受理岗进行审核并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开具免税发票须报请所长按规定审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申请开具发票的的纳税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

1、 附送证明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2、 申请开具发票的种类、金额与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相符;

3、 是否已按规定完税或办理有效的免税手续。

审核主要采用案头审查的形式,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门临征收必须按照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金额为纳税人开具发票,不得任意改动。

第二十一条门临征收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征收所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门临征收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应在完税凭证上加盖“发票已开”章,开具免税发票的应在发票上盖“免税”章戳。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特种发票除按普通发票的内容和项目逐一开具外,还应在发票相关联次注明征收的税种、税率、税款和完税证号码,加盖“征收所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为纳税人开具完毕的发票存根联,要由专人管理,单独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票品种

开具范围

税种

税率

备注

江苏省南京市广告专用发票

无证户或非广告经营单位偶尔发生广告经营行为时经申请开具

营业税

5%


城建税

7%、5%、1%

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

4%

文化事业建设费

3%

个人所得税(无证)

5%

江苏省南京市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被稽查、财政、审计部门、公安机关检查查补的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有关补税的文书申请开具

涉及查补的有关税费按检查部门作出的《税务处进决定书》上开具的处理结果征税


委托代征范围内的房屋发生租赁行为时,应到有关房产部门申请开具。

江苏省南京市无形资产转让发票

单位和个人发生土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转让时申请开具

营业税

5%


城建税

7%、5%、1%

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

4%

土地增值税(土地转让)

1%(预征)

江苏省南京市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企业和个人偶然发生技术交易行为应凭科委技术管理办公室证明申请开具

营业税

5%


城建税

7%、5%、1%

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

4%

江苏省南京市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依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申请开具




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特种发票

除以上列举的行为以外,其他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项目的范围,经申请开具。

营业税

3%、5%


城建税

7%、5%、1%

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

4%

不属于劳务费报酬范围的行为经申请开具

营业税(区分不同劳务项目)

3%、5%

城建税

7%、5%、1%

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

4%

个人所得税

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