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中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23 苏地税发〔1998〕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苏地税规[2010]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连云港、盐城、常州、徐州、扬州、淮阴、宿迁市地方税务局,武进、淮安、江阴、兴化、吴江、海门、新沂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办发明电
〔1998〕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所建十四个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名单附后)所涉及的有关税费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建设单位所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的建设,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
印花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具体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由省建库办下发的中央直属粮库建设初步设计批复、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给予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