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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7-01-19 泰政办发[2017]11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18号)规定,全文废止,网络上未找到该文件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5]124号)精神,经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核准,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五等:一、二、三、四、五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16元、12元、8元、5元、3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四等:一、二、三、四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8元、5元、4元、3元。具体土地等级税额表见附件。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

  土地等级

  土地范围

  单位年税额
(元/平方米)

  泰州市区(含姜堰)

  一等土地

  东至东城河,南至济川路,西至青年路,北至东进路。(含路两侧沿街土地)

  16

  二等土地

  东至青年路,南至济川路,西至南官河-西浦河,北至东进路。(含路两侧沿街土地,不含一等土地)

  12

  三等土地

  海陵区和泰州医药高新区:东至东风路(东风南路、东风北路),南至永定路(永定东路、永定西路),西至江洲路(江洲南路、江洲北路),北至扬州路-海阳路(海阳西路、海阳东路);姜堰区:东至振兴路、励才路,西至三水大道,南至长江路,北至淮海路。(含路两侧沿街土地,不含一、二等土地)

  8

  四等土地

  海陵区除一、二、三等范围外的土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范围内土地;泰州医药高新区除三等土地范围外的土地;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含刁铺、许庄街道)、高港临港经济园(含口岸街道)、泰州港核心港区(含永安洲镇);姜堰区罗塘街道(三等土地除外)、三水街道、梁徐镇328国道以北部分、沈高镇宁启铁路以南部分、桥头镇新通扬运河以南部分土地。

  5

  五等土地

  高港区除四等土地范围外的其他土地;姜堰区除三等、四等土地范围外的其他土地。

  3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