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12 苏地税发〔2003〕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5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子缴税完税凭证的使用
(一)为保障税款安全,采用电子缴税方式划缴的税款必须划入“待结算财政款项”,具备条件的,应直接划入国库,严禁设立“税款过渡户”中转税款。
(二)虽实行电子缴税,但国库部门不同意取消税收缴款书的,税款征收时仍应使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
二、电子缴税完税凭证的开具
(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征》项目栏由各地根据需要选择项目填列,但必须包括税种、税款所属时期、预算级次、实缴金额等内容。
(二)实行电子缴税地区税务部门收取的现金税款,在汇解时可使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作汇解凭证。
(三)企业纳税人通过划转方式缴纳税款的,应在税款划缴时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非企业纳税人或“双定户”通过划转方式缴纳税款的,可用银行内部划款票据作为支付凭证,需要完税证明的,应凭银行内部划款票据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或加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加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开具方应在银行内部划款票据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章戳。
(四)《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可由税务部门填开或由国家清算中心代开,不得由商业银行开具。
由国库清算中心代开的,国库清算中心应建立相应的票证管理和票证结报制度,保障税票安全。
三、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可比照《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继续使用。
四、《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省局统一印制,于三季度起领用。各地在五月底前将印制计划上报省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