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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国税发[1999]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转发补充意见“拍卖行拍卖应税货物,不论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均应按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销售发票。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并按4%征收率注明税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9)1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拍卖行拍卖应税货物,不论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均应按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销售发票。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并按4%征收率注明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