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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泰地税发〔2006〕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4〕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6〕2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减除50%的合理费用”相关内容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利息所得的确认。本办法所称利息,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由扣缴义务人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
第四条 股息、红利所得的确认。股息、红利,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
1、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考虑到该股东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减除50%的合理费用。
2、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形式支付以及转增股本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应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的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在纳税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对纳税人上报的税务登记表中的投资者投资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对未认真填报或填写不全的督促其如实、准确、全面的填报,对有个人投资者的纳税户要提供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提醒服务。录入信息时,实收资本构成的信息必须清楚、全面、准确。
第八条 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所有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税收管理员负责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具体管理:①对辖区内所有纳税户的投资者状况进行调查登记。②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向个人借款、职工集资形式的纳税户,在年底前对其填列的《向个人借款、职工集资情况登记表》(附表一)进行审核,并建立台帐,如借款、筹集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督促纳税人重新报送《向个人借款、职工集资情况登记表》。如果企业名称、个人投资者、股权结构等情况发生变化,要跟踪管理,督促纳税户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按税收管理权限进行修改征管基础信息。③对企业所得税不在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且有个人投资的,必须按照《泰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以确定投资者收益,并按规定对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监管。
第十条 凡有个人投资、职工集资形式的纳税户,必须在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向个人借款、职工集资情况登记表》,在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情况报告表》(附表二),如实反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情况,按规定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各县(市)局、市区征管分局须在每年6月底前以书面的形式将辖区范围内上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上报市局。报送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征收的税款数额、与同期数据的比较、重点税源情况(年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采取的征管措施等。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将税后利润用于投资者个人及家庭的消费性支出等其他支出时,必须在分配的次月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和到户巡查信息,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分配及支出情况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情况报告表》上作相应登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和税务管理部门审核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征收入库。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分配及纳税情况列入纳税评估范围。特别要注重对 “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财务费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应付股利”“未分配利润”等可能涉及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科目的纳税评估。
第十四条 税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应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

第四章 稽查管理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应加强对“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同时加强对纳税户会计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纳税人隐瞒收入、虚假支出而查增的计税所得额,在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凡投资者取得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本企业职工取得的,按照“工薪所得”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取得的,按“其他所得”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对纳税户虚报亏损额以及账面利润不实等情况,税务稽查部门要将核实的会计利润、企业应纳所得税款、未分配利润等数据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管理部门,由税务管理部门实施财务、税收跟踪管理。

第五章 企业改制及注销的税务管理
第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过程中,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有个人投资者的纳税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清算后,清算净所得加上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对投资者取得的上述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填报《“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扣缴申报表》(附表三)。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不在地税部门征管的有个人投资者的纳税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参照《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以确定投资者收益。纳税户对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按规定填报《“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扣缴申报表》。
第二十一条 在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扣缴申报表》、清算报告与其它注销资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局、市区征管分局应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列入日常考核范围。市局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情况列入年度综合管理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向个人借款、职工集资情况登记表
附表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情况报告表
附表3:“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扣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