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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甬地税二〔2006〕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6]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辅导,认真做好本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本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具体程序仍按甬地税二〔2004〕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应充分利用今年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所得到的房产和土地基础资料,建立健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扎实做好地方税征管工作。

三、请各地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