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0-06-21 苏税三〔1990〕21号
各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
(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
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盐场的盐滩包括盐田、复晒滩、场区内的运盐河、道路、海堤等占地。
二、对盐业运销单位的坨河,盐廪用地(坨地)比照盐滩用地,暂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业运销单位的铁路专用线占地以及从事工业、交通、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应照章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