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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09 苏地税函〔1996〕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996]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烧卤熟制等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