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3〕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盐城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省政府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城区、市开发区)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省驻盐各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以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三、征收机关
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残联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
四、征收程序及办法
(一)核定残疾人数。各单位每年按要求填写《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并提供本单位下列材料:1.劳动统计年报基层表(统计局102-1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手册;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后,确定单位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发缴款通知。每年3月15日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报审核截止时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向未达到残疾人安置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缴款时限。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的4月1日-6月30日为保障金征收期。在此期限内,各单位根据缴款通知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凡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票据使用。收取保障金,统一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基(资)金专用缴款收据》。
(五)领取合格证明。达到安置残疾人规定比例的单位和交清保障金的单位,持保障金缴款凭证等材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盐城市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合格证》。
(六)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每年3月底向地税部门递送年报统计数据。征收开始后,地税部门于每月15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递送保障金征收情况统计清册。
五、资金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二)地税部门应当将征收到帐的保障金于7月15日前足额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缴款后地税代征帐户无余额。
六、减免和缓征
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和缓征。当年度新建的单位;政策性规定减免所有规费的单位;已安置部分残疾人,连续两年以上严重亏损的单位等可以申请保障金减免。因改制、兼并或固定资产投入及技术改造等原因导致暂时亏损的单位,原则上可以缓交,但缓交期不得超过1年。
保障金减免、缓征的办理程序为: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10日内,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附单位当年财务报表),由市残疾人就业中心汇总,报市财政、地税、残联等部门共同审核,按审批意见酌情减免或缓征。
七、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