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19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税〔2009〕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是国家拉动内需、调整振兴汽车产业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及时、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准备,做好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此次政策调整涉及征管软件修改升级、纳税申报表税率变更、政策范围界定等事项,时间紧、任务重,又临近春节,各单位要在抓好内部业务培训的同时,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纳税申报高峰制定紧急预案,采取在办税场所征前预审、分窗口申报等有效措施,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优质服务。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减税车辆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核、认真比对,征后要组织抽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