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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辽税政四字〔1989〕4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4-13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对公路汽车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货物托运单”、“货运汽车行车路单”和运费结算收据,暂缓贴花。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抚顺市税务局:

你局抚税政四字(1989)第62号文件和《关于新税开征情况的总结报告》均悉。现就其中几个业务问题批复如下:
1、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工会、食堂的账簿贴花和对各类账薄贴花位置问题,应分别按省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246号文件第12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2、关于企业中的各级各类核算账簿贴花问题,应按照省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479号文件第14条的规定办理。
3、对没有账簿的个体业户,不应按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资金额贴花。
4、对由减免税金转入形成的流动资金,应作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自有流动资金范畴。
5、对公路汽车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货物托运单”、“货运汽车行车路单”和运费结算收据,暂缓贴花。【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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