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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3〕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无锡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无锡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号)《省政府批转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政发〔1999〕8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锡政发〔2001〕3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不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统筹医疗。

  第三条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统筹医疗,在市区和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  凡本市有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锡部、省属单位,军队转业、退休后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都要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所在地区的医疗统筹。

  第五条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医疗统筹费用由单位缴纳,先缴纳后使用,在医改前原资金渠道中列支。医疗统筹费按规定由财政承担的单位,由同级财政直接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它单位由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税征收。市区每年分1月、7月两次征缴。

  第六条  统筹医疗费征缴基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上年人均实际医疗费用,结合医疗费用增长系数确定。市区2003年统筹医疗费征缴基数为8000元/人。

  第七条  企业破产、关闭、撤消时,应从资产和其它财产转让中,按照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实有人数和上年人均医疗统筹费征缴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费。转制企业,其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医疗统筹费由转制后的企业继续缴纳。

  第八条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用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九条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用药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医疗手续和申领医疗保险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是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可凭医疗保险卡到本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就医,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统筹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经批准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复式处方、费用明细单及有效票据,持医疗保险卡到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核报销。未经批准自行去外地诊治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异地安置的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异地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复式处方、费用明细单及有效票据,持医疗保险卡到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三条  市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统筹医疗费支出管理情况,确定经办机构与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市区暂实行以每一门诊、出院人次为服务单元的定额结算办法,每一门诊人次结算定额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一出院人次结算定额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仅限于本人享受,不得利用政策上的照顾,大量违规配药或将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除追回违规金额外,还将通报所在单位给予批评。

  第十五条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执行“急性病处方量3-5天、慢性病处方量7-14天”的门诊用药规定,杜绝分解门诊、挂名住院、分解住院等违规现象。

  第十六条  市各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定点医疗机构就有关医疗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方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医疗服务水平,由市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医疗服务定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19号)的规定,凡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经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的,与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并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因工负伤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可享受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待遇,其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