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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4〕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全面推进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继续实行市级统筹,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现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在基本政策、待遇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市级统一,实施风险调剂金制度。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等结算方法,具体结算标准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