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济政发〔2018〕13 号
税谱®提示: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
济宁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济宁与世界的联系,加深济宁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鼓励更多的外国友人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根据山东省《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授予外国友人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对“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
第三条 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为我市授予外籍人士的最高奖项,由市政府设立并授予,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友人可授予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长期坚持对华友好;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拟授予外国友人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各大企业,驻济高校推荐,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济宁市荣誉市民申报表》,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济宁市荣誉市民每2年评选1次。
第七条 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被推荐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对市政府决定授予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对批准授予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由市政府颁发济宁市荣誉市民证书。
济宁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印制,市长签署。
第九条获得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获得济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因违法被追究责任或有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本规定自2018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2日。2010年10月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济宁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济政发〔201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