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提高南京市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发〔201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 (
苏政办发〔2009〕14号
)和《省总工会关于抓紧做好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七次联席会议精神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工经〔2009〕2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工作中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宁委发〔2010〕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南京市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现将具体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市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按每人2500元的标准,7%的困难面计提,由市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总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二、发放市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城镇市级劳模月收入低于全国劳模困难补助金标准(现行标准为2120元∕月)的80%的,按全国劳模困难补助金标准的80%予以补足;市级农民劳模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水平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费用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安排。
三、调整市级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市级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月40元提高到60元,年龄标准由男65、女60岁,降低到男60岁、女55岁。所需资金由农民劳模所在区县财政安排,时间从个人年满周岁的次月起计发。
四、发放市级劳模春节慰问金。具体标准为:300元/人•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