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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惠贷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惠贷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复函
(89)税二(12)字〔1989〕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3-21
税谱
®
提示:根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
®
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
规定,继续执行
中国银行南宁分行:
你行(89)邕中信函字第17号《关于买方信贷是否属于免征
印花税
的函》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优惠贷款合同,是指一方是我国政府或国家金融机构,另一方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两者间签订的优惠贷款合同。中国银行的各分行将该项贷款贷给企业时,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属上述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不能免征
印花税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