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发〔2006〕20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03-07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支持邮政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摆脱经营困难的现状,依据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邮政企业2006年自用房产和土地的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