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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9〕293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9-12-24

税谱®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 财法字〔1995〕7号 )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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