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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社发〔2010〕1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2010年底全省基本实现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根据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及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2009〕7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认识

“将全国130万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各级党政组织必须落实的重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此要有足够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集中主要精力,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针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迫切性和特殊性,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作为主要责任人,要亲自督查推进,确保年底前圆满完成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作任务。

二、多方筹措,合力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

资金筹措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老工伤”人员在原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中工作,他们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应从多渠道解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要首先从结余基金中支付。大市范围内统筹地区基金积累不平衡的地区,要通过加快实施市级统筹,将解决“老工伤”人员费用纳入市级统筹预算一并解决。统筹地区基金结余不足以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的,可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可协商部分经济状况较好的“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适当缴纳“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费用,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或通过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机制等多种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三、统筹谋划,妥善处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老工伤”人员形成的时间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情况多样。各地在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进程中,要统筹考虑,妥善处理相关问题。要严格按照苏劳社医〔2009〕7号文件规定确认“老工伤”人员,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老工伤”的人员,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伤残等级及时落实待遇。要加强对县(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工作指导,做到市县联动,大市范围内整体推进解决“老工伤”工作。要准确把握宣传工作的力度,坚持正面、适度的原则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出现负面影响,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注意把握工作节奏,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要立即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实名制调查,于今年6月底前摸清本地区“老工伤”人员分布单位、人员数量、伤残等级、待遇落实及存在问题等情况。尚未出台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的地区,要在今年8月底前出台本地区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办法。已经出台政策办法、正在分步实施的地区,要按照国家及部省工作的新部署及时调整进度,加快推进步伐。各省辖市要制定所辖区域内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时间进度计划,并于6月15日前向省厅报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