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设立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14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9-0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计划统计处: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关于税务登记业务需求的统一设计,市局制定了《设立登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二、设立登记工作流程
设立登记工作流程增加了“疑点调查”和“纳税人信息补录”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审核和核发证件。征收管理科(涉外登记科,下同)税务登记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录入《税务登记表》基本信息,核定税种,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内容有疑点的,税务登记岗应在核定税种后,发送调查信息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综合岗进行登记调查,并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通知书》,暂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调查完毕后,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对调查意见为“同意发放”的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调查意见为“暂缓发放”的纳税人,出具《暂缓发放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表》信息补录。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录入岗对《税务登记表》的内容进行补充录入;影像处理岗对《税务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影像扫描并发布。
(三)纳税人信息补录。税源管理科综合岗应根据录入完毕的《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对纳税人的管理信息进行补充录入。补录的主要内容为:税收管理员、行业明细和街道乡镇等。
三、纳税人存款帐号报告管理规定
(一)存款帐号的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
(二)存款帐号的报告。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帐号的,应填写《纳税人存款帐户报告表》,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受理审核《纳税人存款帐户报告表》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三)存款帐号的变更与注销。纳税人变更、注销银行帐户帐号的,应填写《纳税人存款帐户报告表》,将银行帐号变更、注销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受理审核《纳税人存款帐户报告表》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四)违章处理。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临时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一) 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
1.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生产经营期限;
2.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其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二) 临时税务登记管理
1.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2.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纳税人应重新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正常的开业登记流程办理。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人如继续经营,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通过生产经营期限变更业务,申请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按变更登记流程审核办理并重新发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人如不继续经营,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4.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后, CTAIS系统将设置强制监控条件,停止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购票资格,并将其税务登记证件做失效处理。
五、无证户纳税人管理
无证户纳税人是指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核准执业证件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证户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但必须依法照章纳税;税务机关不得向无证户纳税人出售发票;无证户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受理审核无证户登记业务。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在CTAIS 系统“无证户登记”模块中录入《无证户信息登记表》,并核定税种信息,但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数据处理中心影像处理岗对《无证户信息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影像扫描并发布。
(三)税源管理科综合岗应根据《无证户信息登记表》及附列资料,对无证户纳税人的管理信息进行补充录入。补录的主要内容为:税收管理员、行业明细和街道乡镇等。
(四)综合征管软件在发票发售业务、票种核定文书中设置强制监控条件,不允许对无证户纳税人进行发票发售和票种核定。
六、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管理
零散税收纳税人是指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商贩以及偶尔取得零散收入的纳税人。零散税收纳税人应依法照章纳税,但不核定税种信息。在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业务中如有需要,相关岗位人员对零散税收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具体登记的岗责和流程比照原CTAIS系统中的临时纳税人(现已统一更名为“零散税收纳税人”)处理。
七、扣缴税款登记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税税务登记证件中暂不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不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海洋分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事宜,应按现有流程和要求在CTAIS系统中的扣缴义务人登记模块中进行处理。
八、其他
《设立登记工作规程》与新的税务登记模块于2006年9月4日同时启用。2006年9月4日以前的纳税人分类及管理信息,待2006年度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结束后,由市局统一处理。
附件:设立登记工作规程
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