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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理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理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8〕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8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大理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审批大理州各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大政专〔2007〕136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大理市城区,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地段10元、二级地段8元、三级地段6元、四级地段4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三、全州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