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3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5〕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所属各国有农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加强农垦土地管理,强化我省土地资源调控能力,支持农垦事业发展,切实发挥农垦国有农场在我省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经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垦)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农垦所属国有农场(以下简称农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
省农垦所属国有农场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其合法权利。农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各市、县(市、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快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步伐,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发证费用。
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场土地,确需占用农场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随意强行划转农场土地。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土地的执法监察力度。对违法使用和非法买卖、转让、侵占农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保护农场耕地
省农垦及其所属国有农场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继续做好其所承担的耕地保护工作,履行好基本农田保护的职责。各地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凡涉及农场土地的,应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人签署的意见。
要继续做好农场土地后备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农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农垦牵头,征求农场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和实施,统一纳入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农场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掌握的地籍资料,加强对农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变更地类,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按规定用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农场可以按照苏国土资发〔2006〕231号文件精神,根据农场所在县(市、区)的总体安排,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
三、规范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各地正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农场所在市、县(市、区)应将农场土地利用纳入该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统筹考虑。农场要积极主动做好农场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程序报批。
农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农场所在市、县(市、区)统一管理。省厅下达给各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了农场的用地计划,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用地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农场的用地需要。农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下年度用地计划报所在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做好农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
省农垦及其所属国有农场要协助所在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场土地利用现状动态调查工作,对农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保证农场地籍资料的准确性、现势性。农场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苏政发〔2007〕57号)要求,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各地应将农场土地调查纳入当地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查清农场土地利用情况,统一汇交调查成果,确保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顺利完成。
五、切实加强对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对省农垦土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有关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将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强对农场土管所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农场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省农垦和所属国有农场要进一步明确农场土管所的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农场土管所人、财、物的管理工作。
二ОО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