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行〔1997〕18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7-2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沈地税[1997]142号文《关于印花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税政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0五单位鞍钢业务代办处和1102工厂缴纳印花税问题
同意你局意见。0五单位鞍钢业务处与鞍钢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因属于“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的凭证”,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1102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以外单位的军事训练器材,应按有关 规定贴花完税。
二、关于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等进行资产估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
国税发〔1994〕025号
文件的规定精神,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据此,在计征印花税时,如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前进行法定资产评估有增值的,只有在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后资本公积有增加的,才能按增值后的价值计算征收印花税。应建议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关于外贸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
对于外贸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按照
辽地税二〔1994〕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
由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政策性和计划性很强,具体情况复杂,省局进行详细调查后再予以明确。